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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一律不得涨价

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响应期间
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一律不得涨价
凡涨价的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本报海口1月29日讯(记者罗霞 通讯员王雪梅)省市场监管局1月28日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响应期间,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商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1月24日,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1月25日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意见》指出,自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按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

  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响应终止之日止。

 
时间:2020/1/30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罗霞 通讯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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