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网
  • 微信
  • 专题
面朝大海 心暖花开
阳光海口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标准化资讯
 
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关系

  六部门发布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提纲: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关系
  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明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自3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提纲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

  提纲明确,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村镇保护。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坚持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村镇制度稳定,同时新增规定,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提纲还明确,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此外,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以防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出现偏差。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范朝慧
 
返回上一页
 
指导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办单位:海口阳光旅游信息与文化传播中心
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582号 琼公网安备46010502000334号
指导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办单位:海口阳光旅游信息与文化传播中心
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582号
琼公网安备46010502000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