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网
  • 微信
  • 专题
面朝大海 心暖花开
阳光海口欢迎您!
 当前位置: 首页 > 标准化文件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草案)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海口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发扬民主立法,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25年7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地 址:海口市长滨路海口行政办公区9号楼

邮 编:570135

电子邮箱:hkrdfgw@163.com

电 话:68725075

海口市人大网站:http://spcsc. haikou.gov.cn/

附件: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草案)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口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海瑞故事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琼剧、海南八音器乐、海南麒麟舞、海南椰雕等传统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和杂技;

(三)海南黄花梨家具制作技艺、土法制糖技艺、海南粉烹制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冼夫人信俗(军坡节)、府城元宵换花节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保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调研、交流、培训等活动,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认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或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条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以及名录批准等具体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确定或者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条件、认定、权利、义务、评估、退出等具体办法,由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代表性项目目录应当包括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项目,并根据批准和认定的情况标明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简介等内容。

代表性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变更、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目录内容。

第十三条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

第十四条 市、区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以及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补助、资助、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博物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场馆及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创作、展示、展演、展销、旅游、体验、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场馆及设施。

第十六条 旅游和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或者传承班,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工作室、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等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对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采集、储存、利用、展示等,并向国内外传播推广,促进社会化共享与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与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文化艺术创作以及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等活动。

鼓励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和产业化的开发应用,培育网络视听、数字文创、数字衍生品等新型文化业态,丰富体验性文化消费模式。

第十九条 对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旅游和文化、科技、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并制定产业支持措施,在品牌创建、科技创新、信贷资金、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艺、商品、节庆品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在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进行集中展示、展演、展销,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街区、旅游景区。

鼓励开发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特色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开发或者参与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工作,在举办重大活动、传统节庆期间,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宣传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支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农村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宣传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体育馆、艺术馆、剧院等场地资源,统筹安排演出时段和场所,通过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方式,支持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展示、展演。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及设施规划建设中,体现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文化元素。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等自由便利政策,推动开展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及相关产品、服务在本市进行展示、展演、展销等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相关产品、服务在境外进行展示、展演、展销等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保护协同机制,在调查研究、宣传展示、文旅融合等方面推动开展跨区域研究、交流和合作,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日起施行。

 
来源:海口日报
 
返回上一页
 
指导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办单位:海口阳光旅游信息与文化传播中心
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582号 琼公网安备46010502000334号
指导单位: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办单位:海口阳光旅游信息与文化传播中心
电话:0898-68723592
琼ICP备19003582号
琼公网安备46010502000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