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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2022 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022年1月31日0时至2月15日24时)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212 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6 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全年其他每日的 6 时至 22 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海口市2022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时间:2022/1/18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作者: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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