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发布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
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需符合这些条件
商报全媒体讯,7月14日,商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办法》对从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的海上游航线的申请和运营提出具体要求,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申请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条件
《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根据《办法》,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3项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营航线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此外,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开展业务应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办法》强调,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应当实施邮轮船票制度。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旅客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申办登轮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签发登轮许可,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运输经营人应对登轮旅客身份进行核验,发现旅客有未持有效登轮许可或者拒绝接受核验等情况,应拒绝运输,并及时报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采取抽查方式对登、离轮旅客实施监管。
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对相关经营主体及邮轮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配合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邮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经营,不得准予开航;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核同意,方可开航。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运输经营人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