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
原标题:古建筑古宅可作宾馆、民宿等场所 海口拟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
南国都市报7月4日讯,社会力量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设立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设立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近日,为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海口市政府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暂行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社会力量,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认养、文创、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捐赠、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社会力量可以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社会力量认养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养人应当为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信誉良好、有认养能力的自然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
认养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
认养人不得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进行出租、转让或抵押、质押等违法违规操作。
社会力量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擅自迁移或拆除。
《办法》规定,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利用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等要素,融合社会力量的资金、创意、设计等优势,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与设计机构、科研院所、院校等合作,提升创意水平和开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在旅游景点、商圈等处开设文创产品销售网点。鼓励社会力量参加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推广文化创意产品体验式营销。